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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2.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3.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但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4.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且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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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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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姓名表示權(人格權)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著作人就其著作所生之「衍生著作」,亦有相同之權利。 姓名表示權 「人」與「物」很大的差別在於,人有自己定義自己或自己之物的權利 II 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Exc「📌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該公務員隸屬之法人享有」者,不適用之。 III 利用著作之人,得使用自己之封面設計,並加冠設計人或主編之姓名或名稱。 Exc著作人有特別表示或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不在此限。 IV 「依著作利用之目的及方法於著作人之利益無損害之虞」&「不違反社會使用慣例」者,🌂得省略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
mandy908128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亦為姓名表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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