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50112
要旨
一、所詢「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特刊第十八號」及「Chinese American Joint Commission On Rural Reconstruction Forestry Series: No.3」二特刊,經查詢87年1月21日…
令函要旨
一、所詢「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特刊第十八號」及「Chinese American Joint Commission On Rural Reconstruction Forestry Series: No.3」二特刊,經查詢87年1月21日以前之著作權登記資料,並無辦理著作權註冊(登記)之紀錄;至前開特刊之著作財產權歸屬一節,依來信所述,甲公司欲使用前開特刊中之圖像,由於該等特刊係由貴部前身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出版分別於民國45年及51年所發行,依照當時(民國38年版)著作權法第16條規定,出資聘人完成之著作,除當事人間另有約定者外,其著作權歸出資人享有,故該等特刊如係由該委員會出資聘人所完成,且該委員會與當時的受聘人無特別約定,則其著作權自始歸該委員會享有,即屬「法人著作」,合先說明。
二、依現行著作權法第33條及第34條規定,法人著作及攝影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上為著作公開發表後50年,如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已屆滿,該著作即成為公共財,在不侵害著作人格權之前提下(著作權法第15條至第17條參照),任何人得在我國自由利用之(著作權法第43條參照)。所詢著作如均已超過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而成為公共財,甲公司即得依上述說明利用,相關規定請參考附件「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計算表」。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中著作權保護期間是否屆滿、著作權之歸屬等節,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事證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