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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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的規定,著作人原則上為實際創作著作之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該著作之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依本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係著作人之生存及其死亡後50年,存續期間屆滿即成為公共財…
令函要旨
一、 依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的規定,著作人原則上為實際創作著作之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該著作之著作權(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依本法第30條規定,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原則係著作人之生存及其死亡後50年,存續期間屆滿即成為公共財,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授權或同意,先予說明。
二、 有關您所詢之問題,說明如下:
(一) 問題一,出版社將已不受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書籍複製再版,若出版社僅係單純重製該書籍,並不會產生新的著作,該複製之書籍僅屬原書籍的「重製物」,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二) 問題二,單純掃描他人已不受著作財產權保護之畫作,不會涉及著作財產權之侵害,尚不因該等已成為公共財之畫作是否被重製於他人的書籍中而有不同。
三、 另須提醒的是,縱使著作已逾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成為公共財,惟「著作人格權」係保護著作人之名譽、聲望及其人格利益;又依本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亦即受到永久保護(例如仍須表示著作人之姓名、不得為損害著作人名譽之不當改變,本法第16至17條參照),故上述相關利用行為仍應注意不得侵害其著作人格權,併予說明。
四、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是否仍在保護期間、實際利用行為是否合法,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就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