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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20331

會議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若無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則該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則歸雇用人(機關)享有。又所稱「受雇人」係包括公務員(請參考本法同條第3項),復依同法第15條規定,公務員如…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11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若無約定著作人及著作財產權之歸屬,則該受雇人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則歸雇用人(機關)享有。又所稱「受雇人」係包括公務員(請參考本法同條第3項),復依同法第15條規定,公務員如依第11條受雇於法人於職務上完成著作,則該公務員不享有公開發表權,且雇用人(機關)自始取得尚未公開發表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因著作財產權之行使而公開發表者,視為著作人同意公開發表其著作。因此,所詢問題一,「該等文章、報告」如屬於公務員職務上完成的著作,若對著作權之歸屬無特別約定,則以完成著作之同仁為著作人、著作財產權歸機關享有,此時機關自得公開發表該著作,並得以著作財產權人身分利用該等著作,應無侵害著作權財產權之問題。

二、 又著作權法對「公眾」的定義為「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參照),至何謂「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尚須依一般社會通念判斷,惟如分享的對象為公司同事等特定多數人的群組,則仍會構成「公眾」。故所詢問題二、三,他人未經您的同意將您的「私人信件」向其他同辦公室之人分享,除可能侵害您的「公開發表權」之著作人格權外,如另行複製、散發,亦將侵害「重製」、「散布」等著作財產權,如上傳至Line公司同事群組,另將涉及「公開傳輸」,與是否為公開場所無關,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規定外,自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將侵害其著作財產權。

三、 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具體個案有無侵害著作權?是否構成合理使用?如有爭議,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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