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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50402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5 年 04 月 02 日

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您的書籍創作內容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即屬於本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並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規定參照),無須申請著作…

令函要旨

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您的書籍創作內容如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一定之創作高度)二項要件,即屬於本法所保護之語文著作,並自創作完成時起即享有著作權(本法第10條規定參照),無須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先予說明。

二、又因著作權屬私權,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可保留創作過程或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如草稿、原始檔案、或您與他人就著作相關之討論紀錄等),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另依本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的原件上、已發行的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例如上架銷售),以通常的方法表示著作人的本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即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建議您亦可善用此項機制(詳請參考本局網站「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50402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5 年 04 月 02 日發布,要旨:一、我國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您的書籍創作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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