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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40424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4 年 04 月 24 日

要旨

有關來信所提「著作財產權登記2024.05.05日發表」一事,答復如下:

令函要旨

有關來信所提「著作財產權登記2024.05.05日發表」一事,答復如下:

一、按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及第30條規定,著作係指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且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二要件,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又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依本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註冊。

二、如來信所附檔案之影片為您所自行創作,且符合上述說明,自創作完成時即屬受本法保護之著作。另須提醒您,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故建議您保留創作過程、發行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以作為確保自身權利之依據,您可參考本局著作權主題網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另依本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的原件上、已發行的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例如上架銷售),以通常的方法表示著作人的本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即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建議您亦可善用此項機制。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40424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發布,要旨:有關來信所提「著作財產權登記2024.05.05日發表」一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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