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024b

發文機關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發文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一、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註冊(著作權法第10條參照);惟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及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

令函要旨

一、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註冊(著作權法第10條參照);惟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及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

二、 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電子郵件1131024b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發布,要旨:一、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