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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電子郵件1131024b

會議日期 113 年 10 月 24 日

要旨

一、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註冊(著作權法第10條參照);惟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及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

令函要旨

一、 我國現行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須辦理著作權登記或註冊(著作權法第10條參照);惟著作人對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之說明及著作權法第13條規定。

二、 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個案是否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認定之。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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