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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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創作須具備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要件,始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故來信所述您自行…
令函要旨
一、 依著作權法(下稱本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謂「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創作須具備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最基本的創意程度)要件,始為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故來信所述您自行設計、繪製之卡牌圖案或文字如具原創性及創作性,即屬受本法保護之美術著作或語文著作,他人如欲印刷、以網路傳輸您的著作,會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本法第44至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否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疑慮,而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參照本法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二、 所詢問題一,您將卡牌圖檔交付廠商印刷,在未簽定保密協議或合約之情形下,若廠商後續有侵權行為得否主張權利一節,按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利用為私權契約關係,因此授權範圍悉由當事人自行約定(請參考本法第37條第1項規定),故如廠商之利用行為超出您的授權範圍,即有可能構成著作權之侵害,而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又著作財產權之授權契約並不以書面為限,口頭約定或默示合意均屬之,惟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建議採書面授權方式(可參考本局編製之「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範例),或保留雙方透過社交網路交流之截圖等有利證明授權範圍約定之證據予以保存。至有無簽保密協議均不影響著作權利之主張,併予說明。
三、 所詢問題二,由於著作權屬於私權,著作權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須自負舉證責任,建議您保留並提出創作過程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之資料,作為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另依本法第13條規定,在著作的原件上、已發行的重製物上或將著作公開發表時(例如上架銷售),以通常的方法表示著作人的本名或眾所周知的別名,即推定為該著作之著作人,建議您亦可善用此項機制(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人舉證責任及方法」)。當您欲循司法途徑主張權利時,究應如何主張侵權事實,因屬個案事實認定問題,建議洽詢法律專家提供意見。
四、 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究竟是否為受保護之著作?是否侵權?如有爭議,應由司法機關於具體個案調查證據認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