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3 條
- 1.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
- 2.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3條以19款定義界定公眾、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演出等用語,這些定義決定一個利用行為是否落入著作權規範、進而構成侵權。
Q · 在店裡放音樂跟在家放音樂,法律上有差嗎?
依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4款,「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在家播放屬私人利用,在店裡播放則向不特定公眾傳達,落入第9款「公開演出」,需另取得公開演出授權。同一個「放音樂」動作,因對象是否為「公眾」而分屬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評價。
白話解讀
著作權法裡最常被跳過的一條,就是這條。大部分人一看到定義條文就滑過去,想直接看處罰幾年、賠多少錢。但整部著作權法能不能套到你身上,關鍵從來不在處罰條文,在這 19 個定義。你在咖啡廳放 Spotify 被音樂協會要求付費,法律依據不在罰則,在第九款「公開演出」的定義。你 YouTube 影片用了 30 秒的歌被下架,依據在第五款「重製」和第十款「公開傳輸」。你把電子書 PDF 丟進 15 個人的 LINE 群,算不算侵權?答案藏在第四款「公眾」的但書:家庭及正常社交不算公眾。15 人的同事群算不算正常社交?灰色地帶就在這裡展開。律師打著作權官司的第一個動作,從來不是翻罰則,是翻這條。你看懂這條的人和看不懂的人,在同一張律師函面前的反應完全不一樣。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3條為全部著作權法的定義性條文,以19款界定「公眾、著作、重製、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改作、散布、網路服務提供者」等核心用語,這些定義決定任何利用行為是否落入著作權規範範圍,是判斷侵權成立與否的前提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把 Netflix 帳號密碼給幾個朋友用,會有法律問題嗎?▾
兩個層次。著作權法層次,你串流時是第五款的「重製」,轉分享則看使用者是否落入第四款「公眾」的範圍,家人明確排除、幾個好朋友屬灰色地帶,法院看人數、關係、是否收費。契約層次,你違反 Netflix 服務條款。真正的風險是朋友之一再轉分享、錄製、公開傳輸,那時你可能成為幫助行為人。
Q2YouTube 說我用了 30 秒的歌被下架,我不是可以合理使用嗎?▾
YouTube 的 Content ID 是平台自動比對,不是法院認定侵權。你確實有合理使用抗辯空間,依據在第65條四要素(目的、性質、比例、市場影響),跟秒數無關。下架不等於被告,可走 counter-notification 程序。但「30 秒免費」是根本不存在的規則,用錯武器案子會很難打。
Q3我小店用 Spotify 放背景音樂要付費嗎?▾
要。Spotify 個人版只授權個人使用,在店裡播放落入第九款「公開演出」,需向音樂著作權團體支付公開演出授權費。商業用音樂平台已內含授權。用個人帳號被查到,補繳加罰金額通常比一輩子訂閱商用服務還貴,且這類稽查是團體主動出擊。
Q4我是網路服務業者,用戶上傳侵權內容我要負責嗎?▾
第十九款把網路服務提供者分成連線、快速存取、資訊儲存、搜尋四類,各類在第六章之一有不同免責條件,關鍵在是否履行「通知取下」義務(第90-4條以下)。資訊儲存類平台最常踩的坑是沒建立明確通知處理流程,收到通知未及時處理,避風港就用不上。
Q5著作權法第3條在規定什麼?▾
界定全部著作權法的19個核心用語定義,包括公眾、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演出、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判斷行為是否侵權的前提。
Q6什麼叫「公眾」?▾
第4款定義為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除外,人數、關係、是否收費都是判斷因素。
Q7重製的定義包含哪些?▾
第5款明定以印刷、複印、錄音等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電腦暫存、串流快取都可能落入。
Q8公開傳輸跟公開播送差在哪?▾
第10款公開傳輸是網路隨選(各自選定時間地點接收),第7款公開播送是同步單向廣播,兩者授權對象不同。
Q9店家要怎麼合法放背景音樂?▾
改用商業用音樂平台(已含公開演出授權),或直接向音樂著作權團體取得公開演出授權,別用個人版串流。
Q10收到著作權律師函怎麼回應?▾
先看對方引用第幾款(重製/公開傳輸/公開演出),檢查行為是否真符合該款定義與但書,再評估第65條合理使用抗辯。
Q11怎麼判斷一個群組算不算「公眾」?▾
看人數規模、成員關係是否屬正常社交、是否收費。百人以上公司群、社團群多已落入「特定之多數人」範圍。
Q12平台收到侵權通知該怎麼處理?▾
先確認自己屬第19款哪一類 ISP,依第90-4條以下建立通知取下流程並及時處理,才能主張避風港免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核心要件 | 典型情境 |
|---|---|---|
| 重製(第5款) | 直接/間接/永久/暫時的重複製作 | 影印、錄音、電腦暫存、串流快取 |
| 公開演出(第9款) | 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 店內播背景音樂、現場演唱 |
| 公開上映(第8款) | 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影像 | 公司年會放電影、旅館房間播片 |
| 公開播送(第7款) | 以廣播系統同步向公眾傳送 | 電視台、廣播電台播送 |
| 公開傳輸(第10款) | 藉網路使公眾各自選定時間地點接收 | 上傳影片、雲端分享連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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