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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
  2. 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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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五、複印(合理範圍內可接受)、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 七、公開播送(電視) 八、公開上映(星光電影院) 九、公開演出(舞台劇) 十、公開傳輸(網路) 十二、散布(需要有實體) 十三、公開展示(未發表之著作或攝影著作)
wei1217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立法解釋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原始」「⚠️最低程度創作性(至於創作品質良莠,是市場的事)」 十種類型化著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實務內政部77年10月11日台(77)內著字第637635號函釋: 著作「人」包含自然人與✅法人,蓋1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而依民法之規定,人係包括自然人與法人 ⚠️可以契約約定雇用人或出資人為著作人,即便其並非實際創作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公開發表權(15)、姓名表示權(16)、禁止不當修改權(17) 著作財產權:重製權(22)、公開口述權(23)、公開播送權(24)、公開上映權(25)、公開演出權(26)、公開傳輸權(26-1)、公開展示權(27)、改作權、編輯權(28) 、散布權(28-1)、出租權(29)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 Exc「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章忠信師: 對於著作之利用行為是否「公開」,重點在於接收著作之「人」是否為「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而非所演出之「場所」是否公開(例如室內室外) 參考自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11&aid=47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vs 按圖施工之方法,將著作所表達之概念,製作成立體物或實用物品者,應屬於「實施」行為,非屬「重製」,至多尋求是否符合專利法或相關法律之規定 參考自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11&aid=47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23只有「語文著作」才有「公開口述權」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例如餐廳播放音樂)者,亦屬之。 ⚠️ 只有「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及表演」才有「公開演出權」 而「錄音著作」著作人之「公開演出權」已弱化為「使用報酬請求權」 參考自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11&aid=47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II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III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例如書本、畫紙、卡片、磁片、錄音帶、錄影帶、光碟等形式)「📌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只要是有「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的行為即可,不論是否有人買進或租借)。 vs 將文章、圖片、電腦程式、MP3音樂等等創作作品放在網路上傳播,是「公開傳輸」,不是本法所說的「散布」(本法依循國際著作權法制有特別的定義,和一般人所通常認知的「散布」並不一致) ⚠️28-1「散布權」,其權利的範圍比此處的「散布」要狹窄,須是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所有權移轉』(例如買賣、贈與或互易,若所有權未移轉,僅是占有的移轉,如出租或出借,雖屬於「散布」的行為,仍不是「散布權」的範圍) 參考自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11&aid=47 IV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V 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本法依循國際著作權法制有特別的定義,和一般人通常認知的「發行」也不一致(例如錄影帶或CD的流通是本法「發行」vs電影院的上映電影或是電視台的播送影片,或是在網路上的傳播,非屬本法「發行」 4 1:影響外國人著作能否在我國受本法保護 參考自 http://www.copyrightnote.org/ArticleContent.aspx?ID=11&aid=47 VI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VII 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VIII 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IX 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X 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 XI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XII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XIII (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 XIV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 XV 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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