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第 48-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集管團體經命令解散者,法院因著作權專責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