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48

快速跳轉

集管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撤銷廢止其許可者,除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外,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同時命其解散,並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該管地方法院、該集管團體,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8條,當著作權專責機關撤銷或廢止集管團體的許可時,除了第43條第1款所規定的情形外,著作權專責機關應當同時要求該集管團體解散,並以書面通知相關的地方法院和該集管團體,同時還應在著作權專責機關的網站上公布相關理由。 參考資料: -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48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50013

立法沿革 2

(0990112 全文修正)

集管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者,除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外,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同時命其解散,並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該管地方法院、該集管團體,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集管團體經命令解散者,於命令解散之處分確定時,管理契約終止。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原條文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修正移列,並修正如下:    (一)原條文之「仲介團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主管機關」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修正為「著作權專責機關」。    (二)經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同時命其解散,並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該管地方法院及集管團體;另現行條文「刊登政府公報」之部分,因應網路之發達,以刊登於專責機關網站之方式更能達到廣泛周知之效果,爰予修正。

(1110429 修正)

集管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者,除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外,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同時命其解散,並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該管地方法院、該集管團體,及於著作權專責機關之網站公布。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並列為本條。   二、原第二項規定集管團體經命令解散,於命令解散之處分確定時,管理契約方為終止,惟命令解散處分可能因集管團體提起行政救濟而可能長達數年仍未確定,管理契約亦未終止,影響會員權益及授權市場秩序,又鑒於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三款已增訂集管團體經命令解散視為會員退會之事由,本項已毋庸規定管理契約終止之時點,爰予刪除。

(0990112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原條文第四十條第二項及第四項修正移列,並修正如下:    (一)原條文之「仲介團體」,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修正為「集管團體」;「主管機關」配合修正條文第二條規定,修正為「著作權專責機關」。    (二)經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者,著作權專責機關應同時命其解散,並應以書面載明理由通知該管地方法院及集管團體;另現行條文「刊登政府公報」之部分,因應網路之發達,以刊登於專責機關網站之方式更能達到廣泛周知之效果,爰予修正。

(1110429 修正)

一、第一項未修正,並列為本條。   二、原第二項規定集管團體經命令解散,於命令解散之處分確定時,管理契約方為終止,惟命令解散處分可能因集管團體提起行政救濟而可能長達數年仍未確定,管理契約亦未終止,影響會員權益及授權市場秩序,又鑒於修正條文第十三條第三款已增訂集管團體經命令解散視為會員退會之事由,本項已毋庸規定管理契約終止之時點,爰予刪除。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48 條規定:「集管團體經許可設立後,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許可者,除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外,著作權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 4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