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 第 2 條
快速跳轉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各項申請規費如下: 一、申請設立許可,申請管理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三、申請合併許可,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申請規費如下: 1. 申請設立許可,申請管理的著作類別為一類的每件須支付新台幣二萬八千元,每增加一類,則額外加收新台幣五千元。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管理兩類著作類別,則需支付二萬八千元加上五千元,總共是三萬三千元。 2. 申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的著作類別為一類的每件須支付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每增加一類,則額外加收新台幣五千元。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增加管理一類著作類別,則需支付一萬五千元;如果再增加一類著作類別,則需再支付五千元,總共是兩萬元。 3. 申請合併許可,每件須支付新台幣一萬元。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合併許可,則需支付一萬元。 參考資料: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Detail?id=4614)
- 著作權名詞
- 規費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