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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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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各項申請規費如下: 一、申請設立許可,申請管理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二萬八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二、申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一萬五千元,每增加一類,加收新臺幣五千元。 三、申請合併許可,每件新臺幣一萬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申請規費如下: 1. 申請設立許可,申請管理的著作類別為一類的每件須支付新台幣二萬八千元,每增加一類,則額外加收新台幣五千元。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管理兩類著作類別,則需支付二萬八千元加上五千元,總共是三萬三千元。 2. 申請增加管理著作類別,申請的著作類別為一類的每件須支付新台幣一萬五千元,每增加一類,則額外加收新台幣五千元。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增加管理一類著作類別,則需支付一萬五千元;如果再增加一類著作類別,則需再支付五千元,總共是兩萬元。 3. 申請合併許可,每件須支付新台幣一萬元。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申請合併許可,則需支付一萬元。 參考資料: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Detail?id=4614)

  • 著作權名詞
  • 規費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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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第 2 條規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各項申請規費如下: 一、申請設立許可,申請管理之著作類別為一類者,每件新臺幣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規費收費準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