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碟管理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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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名詞定義如下: 一、光碟:指預錄式光碟及空白光碟。 二、預錄式光碟:指預錄式之雷射碟、唯讀記憶光碟、數位影碟、唯讀記憶數位影碟、雷射影碟、迷你光碟、影音光碟與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預錄式光碟。 三、空白光碟:指可錄式光碟、可寫式光碟及可重寫式光碟。 四、母版:指經由刻版機完成用於製造光碟之金屬碟。 五、來源識別碼:指為識別光碟或母版之製造來源,而由主管機關核發之識別碼。 六、事業:指以製造光碟或母版為業務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個人或團體。 七、製造:指使用原料,經由製造機具產製光碟或母版之行為。 八、製造機具:指製造光碟之射出成型機、模具、製造母版之刻版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機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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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光碟管理條例第2條的定義,以下是該法條中所使用的一些名詞的定義: 1. 光碟:指預錄式光碟及空白光碟。這包括預錄式的雷射碟、唯讀記憶光碟、數位影碟、唯讀記憶數位影碟、雷射影碟、迷你光碟、影音光碟和其他經由主管機關公告的預錄式光碟。 2. 預錄式光碟:指預錄式的雷射碟、唯讀記憶光碟、數位影碟、唯讀記憶數位影碟、雷射影碟、迷你光碟、影音光碟和其他經由主管機關公告的預錄式光碟。 3. 空白光碟:指可錄式光碟、可寫式光碟和可重寫式光碟。 4. 母版:指製造光碟所使用的金屬碟,在刻版機上完成。 5. 來源識別碼:指用於識別光碟或母版製造來源的識別碼,由主管機關核發。 6. 事業:指以製造光碟或母版為業務的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以及其他個人或團體。 7. 製造:指使用原料,經由製造機具製造光碟或母版的行為。 8. 製造機具:指製造光碟的射出成型機、模具、製造母版的刻版機及其他經由主管機關公告的機具。 這些定義提供了對光碟管理條例中使用的相關術語的理解。根據該法條的定義,光碟可以是預錄式的或空白的,製造光碟的事業需要使用製造機具和來源識別碼。
立法沿革 1 版
(0901031 制定)
本條例名詞定義如下: 一、光碟:指預錄式光碟及空白光碟。 二、預錄式光碟:指預錄式之雷射碟、唯讀記憶光碟、數位影碟、唯讀記憶數位影碟、雷射影碟、迷你光碟、影音光碟與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預錄式光碟。 三、空白光碟:指可錄式光碟、可寫式光碟及可重寫式光碟。 四、母版:指經由刻版機完成用於製造光碟之金屬碟。 五、來源識別碼:指為識別光碟或母版之製造來源,而由主管機關核發之識別碼。 六、事業:指以製造光碟或母版為業務之公司、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個人或團體。 七、製造:指使用原料,經由製造機具產製光碟或母版之行為。 八、製造機具:指製造光碟之射出成型機、模具、製造母版之刻版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機具。
立法理由明定本條例光碟、預錄式光碟、空白光碟、母版、來源識別碼、事業、製造及製造機具之定義,以避免適用上發生疑義。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明定本條例光碟、預錄式光碟、空白光碟、母版、來源識別碼、事業、製造及製造機具之定義,以避免適用上發生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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