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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華民國國民經專利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
  2. 外國人得依我國法律,應專利師考試;其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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