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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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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華民國國民經專利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
  2. 2.外國人得依我國法律,應專利師考試;其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專利師法第3條的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只有通過專利師考試並在相關法律的規定下獲得專利師證書,才有資格擔任專利師。同樣地,外國人如欲成為專利師,則需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參加專利師考試,並在考試中達到合格分數,頒發專利師證書後方能擔任專利師。這些規定保證了只有經過專業考試並取得證書的人才能從事專利師的工作。

立法沿革 1

(0960614 制定)

中華民國國民經專利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   外國人得依我國法律,應專利師考試;其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

立法理由明定專利師資格取得之條件。

  • 專利名詞
(0960614 制定)

明定專利師資格取得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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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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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專利師法第 3 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經專利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外國人得依我國法律,應專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專利師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專利師法第 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