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條之十二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是根據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十二規定所制定的。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十二規定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於特定情形下免責的規定。該規定主要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路服務時可能侵害到他人著作權的情況,提供相應的免責保護。根據這個規定,當網路服務提供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經由其系統傳輸、儲存、提供使用者上傳的內容時,不應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然而,這項法規還需要符合一些特定條件的限制,如在得到侵權的實質通知之後,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立即刪除或封鎖被指控侵權的內容以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參考資料: - 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十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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