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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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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條之十二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本辦法是根據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十二規定所制定的。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十二規定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於特定情形下免責的規定。該規定主要針對網路服務提供者在提供網路服務時可能侵害到他人著作權的情況,提供相應的免責保護。根據這個規定,當網路服務提供者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經由其系統傳輸、儲存、提供使用者上傳的內容時,不應承擔著作權侵權責任。然而,這項法規還需要符合一些特定條件的限制,如在得到侵權的實質通知之後,網路服務提供者應立即刪除或封鎖被指控侵權的內容以保護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參考資料: - 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十二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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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著作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條之十二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