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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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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九十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聯繫窗口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聯繫窗口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接受電子簽章之格式或無須電子簽章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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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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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九十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聯繫窗口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聯繫窗口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