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九十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聯繫窗口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聯繫窗口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接受電子簽章之格式或無須電子簽章之說明。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本法第九十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聯繫窗口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聯繫窗口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聯絡電話、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接受電子簽章之格式或無須電子簽章之說明。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