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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著作權法 第 90-4 條

  1. 1.符合下列規定之網路服務提供者,適用第九十條之五至第九十條之八之規定: 一、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其著作權或製版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履行該保護措施。 二、以契約、電子傳輸、自動偵測系統或其他方式,告知使用者若有三次涉有侵權情事,應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 三、公告接收通知文件之聯繫窗口資訊。 四、執行第三項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
  2. 2.連線服務提供者於接獲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就其使用者所為涉有侵權行為之通知後,將該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該使用者,視為符合前項第一款規定。
  3. 3.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已提供為保護著作權或製版權之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措施,經主管機關可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應配合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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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 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須做到告知保護措施、三次侵權終止服務、公告通知窗口、執行通用辨識技術四要件,才能進入避風港免責。

Q · 平台對用戶上傳的侵權內容要不要負責?

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網路服務提供者必須做到四件事才能進入避風港:告知使用者著作權保護措施並確實執行、告知三次侵權將終止服務、公告接收通知文件的聯繫窗口、執行主管機關核可的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做到四要件,才取得適用第 90 條之 5 至之 8 各類服務個別免責的資格;任一項缺漏,平台就可能與侵權用戶一起被請求損害賠償。連線服務提供者另有捷徑:將侵權通知以電子郵件轉送用戶即視為符合第一款。

白話解讀

你每天上 YouTube、Facebook、蝦皮、Dcard。這些平台上有大量用戶上傳的侵權內容,但平台本身通常不用為此負責。為什麼?答案就在這條。台灣參考美國 DMCA 建立了「網路服務提供者避風港」制度:只要平台遵守四個條件,就能進入避風港,對用戶的侵權行為不負賠償責任。這四個條件是:告知用戶平台的著作權保護措施、告知「三次侵權就終止服務」的規定(俗稱 three strikes 規則)、公告著作權通知的聯繫窗口、執行主管機關核可的通用保護技術。換句話說,如果你經營任何 UGC 平台(用戶生成內容),從 YouTube 這種巨頭到小論壇,只要沒做到這四點,用戶一旦侵權,你可能跟用戶一起被告。反過來如果你是著作權人,發現侵權內容時要先確認平台有沒有做到這四點,做到了你只能走通知下架流程,沒做到你可以直接告平台要求賠償。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 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的「總門檻」規定,列出進入避風港制度的四項共通要件(告知保護措施、三次侵權終止服務、公告聯繫窗口、執行通用辨識技術),符合者方能主張第 90 條之 5 至第 90 條之 8 針對連線、快速存取、資訊儲存、搜尋四類服務的個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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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開一個小論壇要完全符合這四要件嗎?

要。本條沒有排除小型平台,但合規成本不高:使用者條款模板網路上有,公告窗口只需在網站顯眼處放聯絡信箱,技術措施初期可用人工檢舉審核。關鍵是『有做』而不是『做得多完善』。一旦流量成長,侵權通知會自動湧來,屆時再補救就太慢。

Q2第二項給 ISP 的轉寄 email 規定是什麼意思?

連線服務提供者業務本質是傳輸資料,技術上無法完整告知每個用戶保護措施,所以法律給 ISP 簡化路徑:收到侵權通知後把通知 email 轉寄給用戶,即視為符合第一項第一款的告知義務。收到轉寄通知 email 代表已被著作權人正式追蹤,繼續忽視可能發展成訴訟。

Q3什麼是經主管機關核可的通用辨識或保護技術?

指著作權人提供、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可的著作辨識或保護工具,例如音樂指紋辨識、影片 Content ID 類機制。技術被核可後,符合避風港的網路服務提供者有義務配合執行。目前台灣此類核可技術仍在發展,平台經營者要關注智財局公告更新。

Q4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4 是什麼?

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進入避風港免責的四項共通要件,是平台對用戶侵權是否負責的總門檻,所有 UGC 平台都適用。

Q5避風港四要件具體有哪些?

一、告知並執行保護措施;二、告知三次侵權終止服務;三、公告通知聯繫窗口;四、配合執行核可的通用辨識技術。

Q6什麼是三振條款(三次侵權終止)?

源自美國 DMCA 重複侵權人政策,使用者三次涉及侵權即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必須明確寫進使用者條款。

Q7避風港免責和直接侵權責任差在哪?

避風港免的是『平台對用戶侵權』的責任,不免平台自己直接上傳侵權內容的責任,兩者層次不同。

Q8UGC 平台怎麼符合避風港四要件?

使用者條款寫入保護措施告知與三次終止條款 → 網站顯眼處公告通知窗口 → 配合核可辨識技術 → 建立通知取下流程。

Q9三次侵權終止條款怎麼寫才合格?

明確寫『使用者三次涉有侵權,本平台得終止全部或部分服務』,避免『得視情況處理』這種模糊用語。

Q10通知聯繫窗口要公告在哪裡?

網站頁尾或著作權政策頁等顯眼位置,放可運作的電子郵件或表單,不可只藏在條款底部小字。

Q11著作權人發現平台侵權怎麼採取行動?

先查平台有無公告窗口與三次終止條款;有則依格式發通知下架,沒有則可考慮將平台列為被告請求賠償。

Q12著作權法 90-4 vs 美國 DMCA §512 差在哪?

本條直接繼受 DMCA §512(i)(1)(A) 模型,要件高度相似;差別在台灣由智財局核可辨識技術,且通知取下細節另訂子法。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プロバイダ責任制限法 第3条・第4条(特定電気通信役務提供者の損害賠償責任の制限。現・情報流通プラットフォーム対処法)
🇰🇷 韓國저작권법 제102조(온라인서비스제공자의 책임 제한)
🇨🇳 中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0-23条(避风港)/民法典第1195-1197条(通知-删除规则)
🇩🇪 德國§ 10 TMG(nunmehr § 10 DDG)/DSA Art. 6(Hosting-Privileg)
🇫🇷 法國LCEN art. 6(responsabilité des hébergeurs)/DSA art. 6
🇺🇸 美國17 U.S.C. § 512(DMCA Safe Harbor),特に § 512(i)(1)(A)(重複侵權人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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