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90-5 條
有下列情形者,連線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所傳輸資訊,係由使用者所發動或請求。 二、資訊傳輸、發送、連結或儲存,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且連線服務提供者未就傳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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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90條之5規定,連線服務提供者符合『傳輸由使用者發動』與『全自動化未篩選或修改』兩要件,即對使用者的著作權侵害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Q · 我用中華電信網路做了盜版,電信公司會被一起告嗎?
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5,連線服務提供者只要符合兩要件即免賠償責任:一、所傳輸資訊由使用者發動或請求;二、傳輸經自動化技術執行,且未對傳輸內容為任何篩選或修改。中華電信、遠傳等只提供連線通道、不看內容的業者落入此免責,侵權責任由使用者本人承擔。
白話解讀
你打開手機用 4G 傳了一個盜版影片給朋友,中華電信有責任嗎?答案:沒有。這條就是告訴你為什麼。所謂「連線服務提供者」就是像中華電信、遠傳、台灣大哥大這種提供網路連線的業者。他們只是把資料從 A 點傳到 B 點,不會去看你傳的內容是什麼,也無法控制內容。本條給他們完整的免責:只要滿足兩個條件,用戶透過他們的網路做任何侵權行為,他們都不用賠。條件一:這個資訊是用戶主動要傳的(不是電信公司自己發的)。條件二:傳輸過程完全自動化,電信公司沒有篩選或修改任何內容。這個邏輯很簡單:如果郵差送的是一封恐嚇信,責任在寄信人不在郵差。本條把這個邏輯搬到網路世界。ISP 就是網路郵差,他們沒看信封裡的東西,你不能怪他們。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5 為連線服務提供者(純網路連線傳輸業者)的民事免責規定。當資訊傳輸由使用者主動發動、且全程經自動化技術執行而未經篩選或修改時,連線服務提供者對使用者的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行為不負賠償責任,屬網路服務提供者四類型免責(連線、快速存取、資訊儲存、搜尋)中責任門檻最低的一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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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用公司 Wi-Fi 做了違反著作權的事,公司會被告嗎?▾
公司若純粹為員工提供網路連線,可能被視為連線服務提供者適用本條免責。但實務上多數公司不是專業 ISP,而是『使用者』角色,對員工行為可能依民法第188條負僱用人責任。大型企業有清楚的網路使用政策與監控機制、是否盡到注意義務是關鍵;小公司無政策無監控,較易被認為應與員工連帶負責。
Q2VPN 服務可以主張這條的免責嗎?▾
看 VPN 的技術架構。若 VPN 完全是 transit、讓使用者流量加密後傳出、沒有篩選或修改內容、且連線由使用者發動,有機會落入本條免責。但若提供『解鎖地區內容』『加速特定影音平台』等功能,可能被認為是篩選或修改而跳出保護。核心爭點就是業者是否仍符合『純 transit』特性。
Q3連線服務提供者是什麼?▾
提供網路連線傳輸的業者,如中華電信、遠傳,只把資料從A傳到B、不看也不能控制內容。
Q4著作權法90條之5的免責要件是什麼?▾
兩要件缺一不可:傳輸由使用者發動、傳輸全自動化且未篩選或修改內容。
Q5什麼叫『未篩選或修改』?▾
業者不對傳輸內容做選擇性處理或變更。一旦做快取優化、加速特定平台或推薦連結,可能跳脫免責。
Q6連線服務免責和快速存取免責差在哪?▾
連線(90-5)純傳輸、不必執行取下;快速存取(90-6)是cache暫存、須配合通知取下才免責。
Q7著作權人怎麼追究網路侵權?▾
蒐證IP與時間 → 不告ISP → 依個資法或刑事程序向ISP調取使用者資料 → 直接告使用者,可聲請假扣押。
Q8公司被列為連線服務提供者被告怎麼辦?▾
立刻檢查是否符合兩要件,向法院主張本條免責,並配合90-4共通要件證明。
Q9VPN 業者要怎麼維持免責地位?▾
維持純transit加密傳輸、由使用者發動、不篩選不修改;避免提供內容解鎖或特定平台加速功能。
Q10怎麼判斷一個服務是不是純傳輸?▾
看業者有無對流量做traffic shaping、快取、篩選或主動推薦,這些技術動作會打破『未篩選或修改』要件。
Q11連線免責 vs 資訊儲存免責哪個門檻低?▾
連線(90-5)門檻最低,無須執行通知取下;儲存(90-7)須不知侵權、未獲利且接通知後移除。
Q12公司 Wi-Fi 算連線服務提供者嗎?▾
通常不算。公司多被視為『使用者』,對員工侵權可能依民法188條負僱用人責任,非當然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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