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90-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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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例如YouTube、Facebook)🙅♂️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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