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 第 90-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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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7 是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的安全港條款,符合不知情、未獲利、接獲通知立即移除三要件,平台即免負侵權賠償責任。
Q · 影片被平台下架了,能找客服申訴嗎?
能,但要走 §90-9 回復通知,客服信沒法律效力
依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7,平台收到侵權通知後立即下架即可免責,所以平台沒有義務為你判斷檢舉是否合理。要反擊不是寫客服投訴信,而是依第 90 條之 9 送出「回復通知」——這才是對平台有法律拘束力的動作,送出後時間壓力會翻轉到檢舉人身上。
白話解讀
你的 YouTube 影片昨天還好好的,今天突然被下架,平台只給一句「收到侵權通知」。你想跟平台理論?沒用。90-7 條告訴 YouTube 一件事:收到通知立刻下架,免責。要是自己判斷「這其實不算侵權」而沒下架,萬一侵權成立,你要連帶賠。平台在這種利害結構下永遠選擇先下架再說。這不是平台懶,是法律設計的激勵機制:對使用者涉有侵權不知情、沒直接從侵權獲利、收到通知立刻處理,三個條件滿足平台就不用賠。第三個條件讓所有平台都變成檢舉通知的按鈕執行機。
法律定性
著作權法第 90 條之 7 為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如影音平台、論壇、雲端空間、電商平台)的民事免責規定,屬「安全港」(safe harbor)條款。當提供者對使用者侵權不知情、未直接從侵權行為獲取財產上利益,且於接獲著作權人通知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接觸該內容時,即不負損害賠償責任,藉此建立平台「通知後立即下架」的處理誘因。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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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的 YouTube 影片被下架,可以找 YouTube 客服申訴嗎?
可以申訴,但要走 YouTube 自己設計的 Dispute / Counter-notification 流程,這本質上就是著作權法第90條之9的對應機制,單純寫客服信沒有法律效力。內行人提示:送出反通知前先確認你真的有合理使用或授權依據,因為送出等於公開自己的聯絡資訊給檢舉人,對方可能真的告你。
Q2我自己架了論壇網站,會員 PO 了盜版文章,我會被告嗎?
你架論壇就是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要享有第90條之7免責須滿足三要件:對會員侵權不知情、沒直接從侵權獲利、收到通知立刻下架。只要合理善意運作通常可免責。內行人提示:在頁尾放明確的著作權通知窗口,是落實『收到通知立刻處理』要件的最低成本做法,也是法官判斷你是否善意營運的關鍵證據。
Q3平台下架我的內容,會不會影響我的帳號?
下架只是處理具體內容,原則上不影響帳號存續。但若屢次被檢舉或檢舉屬實累積多次,平台依使用條款可能停權,這屬於平台與使用者的契約關係,不是著作權法直接規定。內行人提示:Google/YouTube 有三振制度,累積三次會停權,台灣其他平台多半跟進類似機制。
Q4著作權法90條之7是什麼?
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的安全港免責條款,符合不知情、未獲利、接獲通知立即移除三要件即免賠,是平台責任的總開關。
Q5什麼是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
提供空間讓使用者存放內容的平台,如YouTube、論壇、雲端硬碟、蝦皮等電商,連自架部落格留言區都可能算。
Q6免責三要件具體是哪三個?
對使用者侵權不知情、未直接從侵權獲取財產利益、接獲著作權人通知後立即移除或封鎖內容,三者缺一不可。
Q790之7跟90之5、90之6差在哪?
都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免責,但90之5是連線、90之6是快速存取快取、90之7是資訊儲存、90之8是搜尋,適用對象不同。
Q8影片被下架怎麼申訴?
走平台的counter-notification流程(對應§90-9回復通知),確認自己有合理使用或授權依據後送出,不要只寫客服信。
Q9怎麼向平台發合格的侵權通知?
具體逐一指認侵權位置、附著作權身份證明、聲明屬實,透過平台公告窗口送出並保留紀錄,概括指控會被退件。
Q10自架論壇怎麼確保自己免責?
頁尾放明確著作權通知窗口、接獲通知立即下架、不主動參與或從侵權獲利,留存善意營運證據。
Q11被惡意檢舉下架要怎麼反制?
依§90-9送回復通知,時間壓力翻轉到檢舉人;若對方屬不實通知,可依§90-11請求賠償。
Q1290之7的免責 vs 民法184一般侵權差在哪?
民法184是平台原則上的一般侵權責任,90之7是符合要件後的特別免責,屬例外阻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服務類型 | 代表 | 免責關鍵 | 是否需通知下架 |
|---|---|---|---|
| 連線服務(§90-5) | ISP電信業者 | 單純傳輸、不修改內容 | 否(通常不適用通知機制) |
| 快速存取服務(§90-6) | CDN快取 | 自動暫存、不變更內容 | 是(依規定移除) |
| 資訊儲存服務(§90-7) | YouTube、論壇、電商、雲端 | 不知情、未獲利、接獲通知立即移除 | 是(核心適用) |
| 搜尋服務(§90-8) | Google搜尋、站內搜尋 | 不知情、未獲利、接獲通知移除連結 | 是(移除索引/連結) |
代表
- 連線服務(§90-5)
- ISP電信業者
- 快速存取服務(§90-6)
- CDN快取
- 資訊儲存服務(§90-7)
- YouTube、論壇、電商、雲端
- 搜尋服務(§90-8)
- Google搜尋、站內搜尋
免責關鍵
- 連線服務(§90-5)
- 單純傳輸、不修改內容
- 快速存取服務(§90-6)
- 自動暫存、不變更內容
- 資訊儲存服務(§90-7)
- 不知情、未獲利、接獲通知立即移除
- 搜尋服務(§90-8)
- 不知情、未獲利、接獲通知移除連結
是否需通知下架
- 連線服務(§90-5)
- 否(通常不適用通知機制)
- 快速存取服務(§90-6)
- 是(依規定移除)
- 資訊儲存服務(§90-7)
- 是(核心適用)
- 搜尋服務(§90-8)
- 是(移除索引/連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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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0980421 增訂)
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參考美國DMCA第五百十二條c項"Information Resides on System or Network at Direction of Users"之立法例予以規定。 三、第一款所稱「不知情」,參考美國DMCA第五百十二條(c)規定,可包含以下二種情形:1、對具體利用其設備、服務從事侵權一事確不知情(does not have actual knowledge that the material or an activity using the material on the system or network is infringing);或2、不瞭解侵權活動至為明顯之事實或情況者(is not aware of facts or circum-stances from which infringing activity is apparent.)。 四、第二款所稱「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係指網路服務提供者之獲益與使用者之侵權行為間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例如,在網拍之情形,雖對使用者收取費用,該等費用之收取係使用者使用其服務之對價,不論使用者係從事販買合法或非法商品,均一律收取者,尚難認其係「直接」自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又例如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廣告收益,如其提供之所有服務中,侵權活動所占之比率甚微時,亦難認該廣告收益係屬「直接」自使用者侵權行為所獲之財產上利益;反之,若其提供之所有服務中,侵權活動所占之比率甚高時,該廣告收益即可能構成「直接」自使用者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又「財產上利益」,指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之利益,廣告收益及會員入會費均屬之。 五、第三款之訂定理由如修正條文第九十條之六說明三。
- 著作權名詞
- 侵權行為名詞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係參考美國DMCA第五百十二條c項"Information Resides on System or Network at Direction of Users"之立法例予以規定。 三、第一款所稱「不知情」,參考美國DMCA第五百十二條(c)規定,可包含以下二種情形:1、對具體利用其設備、服務從事侵權一事確不知情(does not have actual knowledge that the material or an activity using the material on the system or network is infringing);或2、不瞭解侵權活動至為明顯之事實或情況者(is not aware of facts or circum-stances from which infringing activity is apparent.)。 四、第二款所稱「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係指網路服務提供者之獲益與使用者之侵權行為間不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例如,在網拍之情形,雖對使用者收取費用,該等費用之收取係使用者使用其服務之對價,不論使用者係從事販買合法或非法商品,均一律收取者,尚難認其係「直接」自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又例如網路服務提供者之廣告收益,如其提供之所有服務中,侵權活動所占之比率甚微時,亦難認該廣告收益係屬「直接」自使用者侵權行為所獲之財產上利益;反之,若其提供之所有服務中,侵權活動所占之比率甚高時,該廣告收益即可能構成「直接」自使用者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又「財產上利益」,指金錢或得以金錢計算之利益,廣告收益及會員入會費均屬之。 五、第三款之訂定理由如修正條文第九十條之六說明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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