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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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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通知不符合前條規定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得通知補正。
  2. 2.前項補正通知,應由網路服務提供者自接到權利人或其代理人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為之。
  3. 3.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應於接到補正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視為未提出通知。
  4. 4.第一項之補正通知,應以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原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方式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5. 5.第一項不合格式之通知或第三項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不得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知悉侵權情事之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 4 條,對於權利人或其代理人的通知出現不符合前條規定的情況,網路服務提供者有權通知補正。補正通知必須在接到權利人或其代理人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權利人或其代理人接到補正通知後,應在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補正;如果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補正,則被視為未提出通知。補正通知應以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原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的方式進行,除非另有約定。而不符合格式的通知或未能完成補正的通知,不得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知悉侵權情事的依據。 在現實案例中,舉例來說,如果一個權利人向網路服務提供者發送通知,但通知的內容缺少必要的資訊或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網路服務提供者可以發送一份補正通知要求權利人補正通知的不足之處。這個補正通知要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的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如果權利人在次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內未能完成補正,則被視為未提出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將不視這份通知為有效。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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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 4 條規定:「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通知不符合前條規定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得通知補正。前項補正通知,應由網路服務提供…」(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