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 第 6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第6條,以下為針對每一項進行的解釋: 1.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集管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應就其依本規則辦理之經過,作成查核工作底稿,並連同其所得之查核證據,出具查核報告。 根據這一項,當會計師接受委託查核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的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時,應該依照規則的要求進行查核的步驟。會計師應該製作查核工作底稿,並把所有的查核證據連同底稿一同附在查核報告上。 範例:例如,當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委託會計師查核其財務報表時,會計師應該依照查核簽證規則的要求,確保所有的財務報表項目都經過了適當的查證,並且提供相關的查核證據。 2. 前項查核報告應載明會計師事務所名稱、所在地及電話號碼。 根據這一項,查核報告上應該包含會計師事務所的名稱、所在地和電話號碼等相關信息。 範例:假設一個查核報告上寫著「會計師事務所:ABC會計師事務所,地址:台北市中山區XX路XX號,電話:(02)1234-5678」,這樣的內容符合該要求。 3. 第一項之工作底稿、相關查核證據及查核報告,自出具查核報告之日起至少應保存五年,著作權專責機關得隨時調閱之。 根據這一項,查核工作底稿、相關查核證據和查核報告應該自出具查核報告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著作權專責機關有權隨時查閱這些資料。 範例: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的查核報告,根據規定,該事務所應將其查核工作底稿、相關查核證據和查核報告保存至少五年。如果著作權專責機關需要,他們可以隨時查閱這些資料。 参考资料: 1.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 2. 會計師法。 3.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4. 審計準則公報第二號。
- 核名詞
- 報酬名詞
- 證據名詞
- 著作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