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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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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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會計師查核簽證規則第 8 條的規定,該規則自發布日起生效。根據參考資料「會計師法 第 8、17、24、40、42 條 (86.05.07)」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第 25、26 條 (71.11.25)」,可知會計師在查核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財務報表及使用報酬分配表時,應遵守相關的會計師法和規則。具體而言,可能需要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各項會計憑證,並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結算申報,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並依帳載核算認定執行業務所得。如未按規定提供必要的資料,則應按照所得稅法的規定核定其所得額。然而,根據目前提供的文本信息,無法確定該規則的具體內容和相關案例的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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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