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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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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2. 2.會計事項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3. 3.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法第11條,會計事項包括商業的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的增減變化。這些事項可以分為對外會計事項和內部會計事項。此外,根據法條的要求,會計事項的記錄應使用雙式簿記方法。 舉例來說,根據前述法條,商業公司對外發行股份,這就是一個對外會計事項,而公司內部進行的資產調整則屬於內部會計事項。另外,這些會計事項的記錄和處理也應符合雙式簿記方法的要求。

立法沿革 5

(0361222 制定)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會計憑證以資證明。   會計憑證得記入帳簿,作為記帳憑證,其因事實上之限制無法取得會計憑證,或因意外事故致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失滅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其事實及金額作成記帳憑證,由商業主管人員簽字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會計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主管人員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連帶負責證明。

(0530717 全文修正)

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或淨值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0840502 全文修正)

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或業主權益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涉及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立法理由一、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淨值」係指商業之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之餘額,目前通稱為「業主權益」,爰予以修正。   二、原第十二條第一項移列為本條第二項,原第二項遞改為第三項。   三、原第十二條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0950428 全文修正)

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或業主權益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立法理由一、 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其」為贅語,為求明確,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三項有關會計事項之記錄採用雙式簿記,已為通用之方式,改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予以規範,爰予刪除。

(1030530 修正)

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而與之發生權責關係者,為對外會計事項;不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為內部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立法理由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將「業主權益」修正為「權益」。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規定,構成財務報表會計要素主要內容,除資產、負債及權益外,尚包含「收益」及「費損」,爰予增列。

  • 記錄名詞
(0361222 制定)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會計憑證以資證明。   會計憑證得記入帳簿,作為記帳憑證,其因事實上之限制無法取得會計憑證,或因意外事故致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失滅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其事實及金額作成記帳憑證,由商業主管人員簽字或蓋章,憑以記帳。   無法取得會計憑證之會計事項,商業主管人員得令經辦及主管該事項之人員分別或連帶負責證明。

(0530717 全文修正)

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或淨值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   會計事項之記錄,應用雙式簿記方法為之。

(0840502 全文修正)

一、原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淨值」係指商業之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之餘額,目前通稱為「業主權益」,爰予以修正。   二、原第十二條第一項移列為本條第二項,原第二項遞改為第三項。   三、原第十二條第二項移列為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0950428 全文修正)

一、 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其」為贅語,為求明確,爰予刪除。   三、原條文第三項有關會計事項之記錄採用雙式簿記,已為通用之方式,改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予以規範,爰予刪除。

(1030530 修正)

參考國際會計準則用語,將「業主權益」修正為「權益」。另參考國際會計準則「財務報表編製及表達之架構」規定,構成財務報表會計要素主要內容,除資產、負債及權益外,尚包含「收益」及「費損」,爰予增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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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會計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商業會計法第 11 條規定:「凡商業之資產、負債、權益、收益及費損發生增減變化之事項,稱為會計事項。會計事項涉及商業本身以外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會計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商業會計法第 1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