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19條,礦產資源指的是蘊藏量將隨著開採或其他使用方法而耗竭的天然礦產。對於礦產資源的會計處理,應當按照取得、探勘及開發的成本來認列,並且以成本減除累計折耗及累計減損後的帳面金額進行列示。 一個與此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家公司從礦產資源的探勘中取得礦產,則應當按照取得該礦產的成本來認列,並在之後按照折耗和減損的情況進行調整。这与商业会计处理准则第19条中的规定是相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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