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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生物資產,指與農業活動有關且具生命之動物或植物。但生產性植物應分類為不動產、廠房及設備。
  2. 生物資產應依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流動,並以公允價值減出售成本衡量。但取得公允價值需耗費過當之成本或努力者,得以其成本減累計折舊及累計減損後之帳面金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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