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7條,第一項規定表示記帳憑證的編製應該是以原始憑證為依據,而原始憑證應當附在記帳憑證的後面作為附件。第二項規定則是指為了證明權責存在的憑證,如果需要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更方便的原始憑證,可以另行編號保管,並且按照性質或保管期限進行分類。 參考資料示範:根據商業會計法第15條,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的情況下,原始憑證是指為收據或簽收的名冊,並且如果職工的薪資是存入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的話,應當使用銀行蓋章證明存入的清單。 這個資料說明了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的內容,即記帳憑證的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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