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 7 條
- 1.記帳憑證之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
- 2.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之原始憑證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互註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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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7條,第一項規定表示記帳憑證的編製應該是以原始憑證為依據,而原始憑證應當附在記帳憑證的後面作為附件。第二項規定則是指為了證明權責存在的憑證,如果需要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更方便的原始憑證,可以另行編號保管,並且按照性質或保管期限進行分類。 參考資料示範:根據商業會計法第15條,在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的情況下,原始憑證是指為收據或簽收的名冊,並且如果職工的薪資是存入銀行分別存入各該職工帳戶的話,應當使用銀行蓋章證明存入的清單。 這個資料說明了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7條第1項的內容,即記帳憑證的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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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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