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記帳憑證之編製應以原始憑證為依據,原始憑證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作為附件。
  2. 為證明權責存在之憑證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便之原始憑證得另行彙訂保管,並按性質或保管期限分類編號,互註日期、編號、保管人、保管處所及編製目錄備查。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n071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另行保存1.權責存在2.永久保存3.另裝較便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