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處理準則 第 8 條
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授權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保管期限屆滿,經代表商業之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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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8 條,記帳憑證應按日或按月彙訂成冊,並加製封面,封面上應記明冊號、起迄日期、頁數。這些冊簿必須由代表商業的負責人授權的經理人、主辦或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並進行妥善保管,並製目錄備查。在保管期限屆滿後,經代表商業的負責人核准,得予以銷毀。這一條規定了記帳憑證的彙訂、封面記載事項、簽名或蓋章要求、保管和銷毀等內容。 參考資料: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8 條,商業會計法第十四條,商業會計法解釋令 舉例:根據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第 8 條的規定,某公司每月將會計憑證按照日期彙訂成冊,加製封面,並經簽名或蓋章後妥善保管。當保管期限屆滿時,經負責人核准後,可以進行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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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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