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稱及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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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查申請案之審核,應為准駁之核定。名稱部分應依預查申請書填列順序審核,以核准一個公司名稱為限;業務部分,對顯係誤載或不明確之記載,得為修正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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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預查申請案之審核,應為准駁之核定。名稱部分應依預查申請書填列順序審核,以核准一個公司名稱為限;業務部分,對顯係誤載或不明確之記載,得為修正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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