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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會計師受託查簽證公司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收購、股份轉換、股份交換、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應對第二條所定公司編製之資本額變動表及附表進行查核資本額是否確實。
  2. 會計師應於查核前項文件後檢送查核報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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