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公司減少實收資本額登記,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減資原因(庫藏股減資、減資退還現金、減資退還財產、減資彌補虧損、分割減資)、銷除股份數、資本額及減資前後之已發行股份總數、資本額。
-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前項資本額登記,應行查核事項如下: 一、應依據股東會或董事會之議事錄(董事同意書或股東同意書)、股東姓名、銷除股數等,予以查核。 二、分割減資者,應依據公司法、企業併購法、股東會之議事錄、分割計畫書、股東姓名、銷除股份數及其他相關事項,予以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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