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受查者上期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核定應予調整之事項,截至次期會計師查核時尚未調整者,除僅須於報表上重分類或以附註表達無須調整帳面紀錄者外,會計師應洽請受查者調整,並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
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第 4 條,凡受查者上期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核定應予調整之事項,截至次期會計師查核時尚未調整者,除僅須於報表上重分類或以附註表達無須調整帳面紀錄者外,會計師應洽請受查者調整,並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根據此規定,會計師在查核財務報表時,如果發現上期報表中需要調整的事項,在下一期查核時尚未得到調整的,就應該要求受查者進行調整,並在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此事項。這樣可以確保財務報表的準確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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