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查核公司或有限合夥(以下簡稱受查者)更換會計師時,繼任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201A號「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之連繫」規定與前任會計師連繫。
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3條,當受查核公司更換會計師時,繼任會計師應依審計準則201A號「繼任會計師與前任會計師間之連繫」規定與前任會計師連繫。這意味著,新任會計師需要遵循特定的審計準則與前任會計師進行聯絡,以取得相關資料並了解前任會計師在查核過程中所發現的情況。這樣的安排有助於確保查核過程的連續性和準確性。 參考資料: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第 3 條 範例:例如,當A公司更換了會計師B公司後,B公司接手了A公司的財務報表查核工作。根據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第3條的規定,B公司在接手之後,應該遵守審計準則201A號的要求,與前任會計師進行聯絡,以確保查核工作的延續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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