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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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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業秘密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2. 2.營業秘密為共有時,對營業秘密之使用或處分,如契約未有約定者,應得共有人之全體同意。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3. 3.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深度解讀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6條,營業秘密可以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當營業秘密為共有時,對營業秘密的使用或處分,如果契約中沒有約定的話,應得共有人的全體同意,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同意。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例如,在案例中,如果有一家公司共有多位合夥人,並且持有共同的營業秘密,根據營業秘密法第6條的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單方面將營業秘密讓與他人,除非其他共有人同意。這樣的規定有助於保護共有營業秘密的完整性,並確保每位共有人都能參與對營業秘密的使用和處分的決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營業秘密名詞
  • 非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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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營業秘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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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業秘密法第 6 條規定:「營業秘密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營業秘密為共有時,對營業秘密之使用或處分,如契約未有約…」(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業秘密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業秘密法第 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