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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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營業秘密法第6條,營業秘密可以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當營業秘密為共有時,對營業秘密的使用或處分,如果契約中沒有約定的話,應得共有人的全體同意,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同意。各共有人非經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除非契約另有約定。 例如,在案例中,如果有一家公司共有多位合夥人,並且持有共同的營業秘密,根據營業秘密法第6條的規定,任何人都不能單方面將營業秘密讓與他人,除非其他共有人同意。這樣的規定有助於保護共有營業秘密的完整性,並確保每位共有人都能參與對營業秘密的使用和處分的決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營業秘密名詞
- 非名詞
- 應有部分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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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