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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業秘密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
  2. 營業秘密為共有時,對營業秘密之使用或處分,如契約未有約定者,應得共有人之全體同意。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3. 各共有人經其他共有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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