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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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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營業秘密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秘密。其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2. 2.前項被授權人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使用之營業秘密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3. 3.營業秘密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營業秘密法第7條的規定,營業秘密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秘密,包括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等事項,都必須按當事人之約定進行。被授權人未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使用的營業秘密再授權給第三人使用。此外,營業秘密的共有人未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也不得將該營業秘密授權他人使用,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同意。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授權另一家公司使用其營業秘密,被授權的公司未經同意,不得再將這些營業秘密轉授權給其他公司使用,否則將違反營業秘密法第7條的規定。另外,如果一項營業秘密屬於多個共有人所有,則需獲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才能授權他人使用,除非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無法拒絕同意。 以上解釋來自於營業秘密法的規定,強調營業秘密所有人的授權行為必須經過適當的約定和同意,以保護營業秘密的合法利益。

立法沿革 1

(0841222 制定)

營業秘密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營業秘密。其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前項被授權人非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使用之營業秘密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營業秘密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立法理由一、本條第一項係基於現代科技及社會分工,營業秘密所有人可在不轉讓營業秘密之情況,僅將營業秘密授權他人使用,以收取報酬,此授權屬私法契約,依私法自治原則,營業秘密所有人得依其授權範圍,包括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及專屬或非專屬授權等事項,自行締結授權契約。   二、營業秘密授權契約與當事人間之信賴有密切關係,被授權人非經授權人同意,應不得擅自將其被授與之營業秘密授權第三人使用,以資保障營業秘密所有人,爰規定如本條第二項。   三、營業秘密為共有時,為維繫營業秘密之秘密性,爰依前條之立法意旨,於本條第三項明定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   四、    (一)本條第一項係參酌:     1.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2.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商標專用權人得就其所註冊之商品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    (二)本條第二項係參酌:     1.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2.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前項授權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授權使用人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再授權他人使用者,亦同。    (三)本條第三項係參酌:     1.著作權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同前條說明)。     2.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 營業秘密名詞
  • 名詞
  • 第三人名詞
(0841222 制定)

一、本條第一項係基於現代科技及社會分工,營業秘密所有人可在不轉讓營業秘密之情況,僅將營業秘密授權他人使用,以收取報酬,此授權屬私法契約,依私法自治原則,營業秘密所有人得依其授權範圍,包括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及專屬或非專屬授權等事項,自行締結授權契約。   二、營業秘密授權契約與當事人間之信賴有密切關係,被授權人非經授權人同意,應不得擅自將其被授與之營業秘密授權第三人使用,以資保障營業秘密所有人,爰規定如本條第二項。   三、營業秘密為共有時,為維繫營業秘密之秘密性,爰依前條之立法意旨,於本條第三項明定非經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   四、    (一)本條第一項係參酌:     1.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其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分,推定為未授權。     2.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商標專用權人得就其所註冊之商品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使用其商標。    (二)本條第二項係參酌:     1.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前項被授權人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與之權利再授權第三人利用。     2.商標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前項授權應向商標主管機關登記;未經登記者,不得對抗第三人。授權使用人經.商標專用權人同意,再授權他人使用者,亦同。    (三)本條第三項係參酌:     1.著作權法第四十條第一項(同前條說明)。     2.專利法第六十一條:發明專利權為共有時,除共有人自己實施外,非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不得讓與或授權他人實施。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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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業秘密法第 7 條規定:「營業秘密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秘密。其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業秘密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業秘密法第 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