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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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依營業秘密法第7條的規定,營業秘密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秘密,包括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等事項,都必須按當事人之約定進行。被授權人未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使用的營業秘密再授權給第三人使用。此外,營業秘密的共有人未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也不得將該營業秘密授權他人使用,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時,不得拒絕同意。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公司授權另一家公司使用其營業秘密,被授權的公司未經同意,不得再將這些營業秘密轉授權給其他公司使用,否則將違反營業秘密法第7條的規定。另外,如果一項營業秘密屬於多個共有人所有,則需獲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才能授權他人使用,除非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無法拒絕同意。 以上解釋來自於營業秘密法的規定,強調營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營業秘密名詞
- 非名詞
- 第三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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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