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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營業秘密所有人得授權他人使用其營業秘密。其授權使用之地域、時間、內容、使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
  2. 前項被授權人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同意,不得將其被授權使用之營業秘密再授權第三人使用。
  3. 營業秘密共有人非經共有人全體同意,不得授權他人使用該營業秘密。但各共有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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