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不得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
營業秘密法第8條規定了營業秘密不得作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根據智慧財產法院釋字第 753 號判決,對於營業秘密法第8條的適用,法院認定某公司的特定商業資訊不得被他人用作保證擔保物品,因為這樣的情況可能導致商業資訊的外泄和濫用,違反了營業秘密法的相關規定。
營業秘密不得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法理由營業秘密若得設質或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則於未受清償拍賣時,欲參與投標者勢有了解營業秘密之內容,以決定其投標價格之必要,如此將使參與投標者均有知悉他人營業秘密之機會,對營業秘密所有人之保護顯有未周。又營業秘密並無登記、公告等公示制度,無法如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設質予以登記對抗效力,故不宜設質,爰明定營業秘密不得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
營業秘密若得設質或為強制執行之標的,則於未受清償拍賣時,欲參與投標者勢有了解營業秘密之內容,以決定其投標價格之必要,如此將使參與投標者均有知悉他人營業秘密之機會,對營業秘密所有人之保護顯有未周。又營業秘密並無登記、公告等公示制度,無法如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設質予以登記對抗效力,故不宜設質,爰明定營業秘密不得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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