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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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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不得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

深度解讀

營業秘密法第8條規定了營業秘密不得作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根據智慧財產法院釋字第 753 號判決,對於營業秘密法第8條的適用,法院認定某公司的特定商業資訊不得被他人用作保證擔保物品,因為這樣的情況可能導致商業資訊的外泄和濫用,違反了營業秘密法的相關規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營業秘密名詞
  • 質權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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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營業秘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業秘密法第 8 條規定:「營業秘密不得為質權及強制執行之標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業秘密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業秘密法第 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