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 仲裁人及其他相關之人處理仲裁事件,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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