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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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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2. 2.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3. 3.仲裁人及其他相關之人處理仲裁事件,準用前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根據營業秘密法第 9 條,任何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的營業秘密,都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同樣地,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的人因司法機關的偵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的營業秘密,也都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這項法條的精神在於保護營業秘密不被濫用或外洩。 例如,在一個商業訴訟案件中,某家公司的營業秘密可能會因為訴訟程序而被法院的相關人員知悉或持有,這樣的情況下,根據營業秘密法第 9 條,法院的相關人員是不能夠使用或無故洩漏這些營業秘密的。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性,同時也保護了企業的商業利益。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841222 制定)

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因司法機關偵查或審理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仲裁人及其他相關之人處理仲裁事件,準用前項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所在多有,為避免營業秘密遭公務員使用或無故洩漏因而受損,本條爰課公務員保密義務。   二、因營業秘密之構成要件之一即為秘密性,而在有關營業秘密之訴訟案件進行時,難免會有許多相關人員 知悉或持有該營業秘密,如果知悉或持有者擅予洩漏或使用,將造成營業秘密之侵害。為避免營業秘密之二次受害,本條第二項規定爰課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如書記官、通譯、庭務員、法警、打字人員等守密之義務。如有義務之違反,在民事責任之方面,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為侵害營業秘密,將負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不作為義務及損害賠償義務,而刑事責任方面,將負刑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刑罰。   三、因仲裁與訴訟有類似之處,為免營業秘密所有人,因聲請仲裁程序相關之人如書記員、通譯、打字人員等守密義務之必要,爰於本條第三項規定準用前項之 規定。

  • 持有名詞
  • 營業秘密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鑑定名詞
  • 證人名詞
  • 偵查名詞
  • 仲裁人名詞
(0841222 制定)

一、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所在多有,為避免營業秘密遭公務員使用或無故洩漏因而受損,本條爰課公務員保密義務。   二、因營業秘密之構成要件之一即為秘密性,而在有關營業秘密之訴訟案件進行時,難免會有許多相關人員 知悉或持有該營業秘密,如果知悉或持有者擅予洩漏或使用,將造成營業秘密之侵害。為避免營業秘密之二次受害,本條第二項規定爰課予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人、證人及其他相關之人,如書記官、通譯、庭務員、法警、打字人員等守密之義務。如有義務之違反,在民事責任之方面,依本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五款為侵害營業秘密,將負本法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不作為義務及損害賠償義務,而刑事責任方面,將負刑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三百十七條、第三百十八條之刑罰。   三、因仲裁與訴訟有類似之處,為免營業秘密所有人,因聲請仲裁程序相關之人如書記員、通譯、打字人員等守密義務之必要,爰於本條第三項規定準用前項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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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營業秘密法第 9 條規定:「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鑑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營業秘密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營業秘密法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