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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侵害營業秘密。 一、以不正當方法取得營業秘密者。 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前款之營業秘密,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三、取得營業秘密後,知悉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其為第一款之營業秘密,而使用或洩漏者。 四、因法律行為取得營業秘密,而以不正當方法使用或洩漏者。 五、依法令有守營業秘密之義務,而使用或無故洩漏者。
  2. 前項所稱之不正當方法,係指竊盜、詐欺脅迫、賄賂、擅自重製、違反保密義務、引誘他人違反其保密義務或其他類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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