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營業秘密法第11條的第1項,當營業秘密受到侵害時,被害人有權請求排除侵害,並且對於可能有侵害的行為,也可以請求防止。根據最新的法規,營業秘密法的目的在於保護涉及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等資訊的營業秘密,並加以保密措施。例如,某公司的生產技術屬於營業秘密,若其他公司非法取得並使用該技術,被害公司即可依營業秘密法第11條第1項的規定,請求排除侵害。 至於營業秘密法第11條的第2項,被害人可以請求銷燬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根據最新的法律解釋,例如若某公司違反營業秘密法,使用他人的營業秘密資訊生產產品,受害公司依據營業秘密法第11條第2項的規定,可以請求銷燬或其他必要的處置,以防止侵害行為進一步擴展。
營業秘密受侵害時,被害人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被害人為前項請求時,對於侵害行為作成之物或專供侵害所用之物,得請求銷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營業秘密受侵害之排除及防止請求權,因營業秘密有其相當之獨占性與排他性,故如有侵害營業秘密情事時,應賦予被害人有侵害排除請求權,而 如有侵害營業秘密之虞情事時,亦應賦予防止侵害請求權。而此之請求權,不以侵害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祇要客觀上有侵害或侵害之虞之情事發生時,營 業秘密之所有人,即得行使之,得於訴訟上或訴訟外為請求。 二、本條係參酌: (一)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權利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二)專利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三)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商標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專用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四)公平交易法第三十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一、本條規定營業秘密受侵害之排除及防止請求權,因營業秘密有其相當之獨占性與排他性,故如有侵害營業秘密情事時,應賦予被害人有侵害排除請求權,而 如有侵害營業秘密之虞情事時,亦應賦予防止侵害請求權。而此之請求權,不以侵害人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祇要客觀上有侵害或侵害之虞之情事發生時,營 業秘密之所有人,即得行使之,得於訴訟上或訴訟外為請求。 二、本條係參酌: (一)著作權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著作權或製版權之權利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二)專利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發明專利權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三)商標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商標專用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專用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並得請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四)公平交易法第三十條: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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