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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2.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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