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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秘密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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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
故意
或過失
不法侵害
他人之
營業秘密
者,負
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
,自
請求權人
知有行為及賠償
義務人
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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