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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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應編定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並配合處理作業之變動隨時更新。
- 2.會計資料處理作業手冊應妥為保管,有關之經辦或主辦會計人員如解除或變更職務時,應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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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