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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 12 條

商業使用會計軟體之基本功能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會計項目之建檔。 二、記帳憑證之登錄。 三、會計資料之檢查及控制。 四、會計分錄之過帳。 五、各種帳冊、表單與財務報表之顯示及列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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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第 12 條,商業使用會計軟體的基本功能應包括會計項目建檔、記帳憑證登錄、會計資料檢查及控制、會計分錄過帳、各種帳冊、表單與財務報表的顯示及列印功能。 參考資料:商業帳簿乃從事商業之人員依業務習慣所製作日常商務往來之紀錄,通常頗具正確性及可信性,如由製作人到庭確認該紀錄確為其所製作,並說明該紀錄之意旨,非不得作為證據。根據上述參考資料,商業使用會計軟體應當提供可信的會計資料來源,並確保記錄的正確性和可靠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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