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會計資料輸入之授權,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得經由權限密碼設定之控制程序替代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之簽名或蓋章。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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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會計資料輸入之授權,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得經由權限密碼設定之控制程序替代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之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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