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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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之商業,其會計資料輸入之授權,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為之;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得經由權限密碼設定之控制程序替代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之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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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第 5 條,商業在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時,需要以書面或電子方式進行授權,而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的授權可以透過權限密碼設定的控制程序替代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的簽名或蓋章。 參考資料:商業使用電子方式處理會計資料辦法第 5 條,國立中央大學法學院網站 - https://law.nchu.edu.tw/nysdoc/2109/04/21031737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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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