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財務責任事項: 一、憑證機構就其可能或實際發生之賠償責任所提供之財務保證。 二、憑證機構就其經營是否加入任何保險。 三、憑證機構是否經由第三人進行財會稽核。
這條法規規定了憑證機構應該在其作業基準中載明的財務責任事項,包括提供賠償責任的財務保證、是否加入任何保險以及是否經由第三人進行財會稽核等。根據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這條法規強調了憑證應該基於真實事項,並且明確禁止填製不實的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違反者即屬犯罪。因此,憑證機構應當在其作業基準中明確指出這些財務責任事項,以確保其業務運作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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