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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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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財務責任事項: 一、憑證機構就其可能或實際發生之賠償責任所提供之財務保證。 二、憑證機構就其經營是否加入任何保險。 三、憑證機構是否經由第三人進行財會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這條法規規定了憑證機構應該在其作業基準中載明的財務責任事項,包括提供賠償責任的財務保證、是否加入任何保險以及是否經由第三人進行財會稽核等。根據商業會計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會計憑證,並不得在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這條法規強調了憑證應該基於真實事項,並且明確禁止填製不實的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違反者即屬犯罪。因此,憑證機構應當在其作業基準中明確指出這些財務責任事項,以確保其業務運作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

  • 第三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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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第 11 條規定:「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財務責任事項: 一、憑證機構就其可能或實際發生之賠償責任所提供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