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其所保護用戶個人資料之種類及維持資訊保密之方法: 一、應為機密資訊之種類。 二、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應首先針對憑證機構保護用戶個人資料的種類進行規範,並在作業基準中明確列明應為機密資訊的種類。其次,應包括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事項,例如身分證字號、連絡方式等等。例如,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5號判決中,對於私人公司的保密措施以及不同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情報資訊的方法都有具體的實例說明,這些可作為憑證機構規範個人資料保密方法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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