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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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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其所保護用戶個人資料之種類及維持資訊保密之方法: 一、應為機密資訊之種類。 二、個人資料保護之相關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應首先針對憑證機構保護用戶個人資料的種類進行規範,並在作業基準中明確列明應為機密資訊的種類。其次,應包括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事項,例如身分證字號、連絡方式等等。例如,在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5號判決中,對於私人公司的保密措施以及不同授權職務等級者知悉情報資訊的方法都有具體的實例說明,這些可作為憑證機構規範個人資料保密方法的參考。

  • 個人資料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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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第 15 條規定:「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其所保護用戶個人資料之種類及維持資訊保密之方法: 一、應為機密資訊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