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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準則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保證:指得據以信賴該個體已符合特定安全要件之基礎。 二、保證等級:指在具相對性保證層級中之某一級數。 三、憑證政策:指為指明某一憑證所適用之對象或情況所列舉之一套規則,該對象或情況可為特定之社群或具共同安全需求之應用。 四、物件識別碼:指一種以字母或數字組成之唯一識別碼,該識別碼必須依國際標準組織所訂定之註冊標準加以註冊,並可被用以識別唯一與之對應之憑證政策;憑證政策修訂時,其物件識別碼不必然隨之變更。 五、用戶:指憑證中所命名或識別之主體,且其持有與憑證中所載公開金鑰相對應之私密金鑰者。 六、信賴憑證者:指信賴所收受之憑證者。 七、儲存庫:指用以儲存及供檢索憑證與其他相關憑證資訊之系統。 八、憑證廢止清冊:指由憑證機構以數位方式簽署之已廢止憑證表列。 九、啟動資訊:操作密碼模組時所要求且必須被保護之金鑰以外資料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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