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 第 2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紀錄歸檔事項: 一、所記錄事件之類型,應包括所有驗證憑證內容所必須之檔案資料。 二、歸檔保留期間。 三、歸檔之保護。 四、歸檔備份程序。 五、紀錄對於時戳之要求。 六、紀錄檔處理頻率。
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紀錄歸檔事項: 一、所記錄事件之類型,應包括所有驗證憑證內容所必須之檔案資料。 二、歸檔保留期間。 三、歸檔之保護。 四、歸檔備份程序。 五、紀錄對於時戳之要求。 六、紀錄檔處理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