憑證機構應於其作業基準中載明下列信賴憑證者之注意事項: 一、驗證數位簽章之責任。 二、僅於憑證使用目的範圍內信賴該憑證。 三、查驗憑證狀態。 四、了解有關憑證機構法律責任之條款。
對於憑證實務作業基準應載明事項準則第 8 條,憑證機構應當在其作業基準中載明包括驗證數位簽章之責任、僅於憑證使用目的範圍內信賴該憑證、查驗憑證狀態以及了解有關憑證機構法律責任之條款等注意事項。這些事項是為了確保憑證的正確性及合法性,並保障使用者的權益。 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依據《電子支付條例》和《電子支付條例施行細則》所訂定的憑證實務作業基準。 舉例來說,如果一家憑證機構在其作業基準中未按照法規規定載明驗證數位簽章的責任,而導致憑證被不當使用或冒用,該憑證機構就可能會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如違反《電子支付條例》規定。因此,憑證機構應當嚴格遵守作業基準中載明的注意事項,確保憑證的有效性及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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