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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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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單字。 二、我國及外國國名。 三、業務種類。 四、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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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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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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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11 條規定:「商業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單字。 二、我國及外國國名。 三、業務種類。 四、企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