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名稱及所營業務預查審核準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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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之特取名稱,不得使用下列文字: 一、單字。 二、我國及外國國名。 三、業務種類。 四、企業、實業、展業、興業、產業、工業、商事、事業等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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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