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申請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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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登記以電子申請者,應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可之電子簽章,並以其所指定之軟體、格式、類型及方式傳送電子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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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商業登記申請辦法第2條的規定,商業登記以電子申請者,需要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認可的電子簽章,並以其所指定的軟體、格式、類型及方式傳送電子申請文件。這項規定讓民眾可以透過電子方式辦理商業登記,運用現代科技提高便利性。 相關範例:根據經濟部98年6月23日經商字第09800600850號函釋,商業登記申請辦法中的電子簽章與申請文件的傳送方式等細節,商業主管機關有釐清相關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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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