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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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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有限合夥增加或減少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一定數額者,應編製營運資金變動表,並加蓋外國有限合夥及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印章,送交會計師查簽證。但增加營運資金全部為現金者,不在此限。
  2. 2.會計師應將前項查核之營運資金變動表併同查核報告書裝訂成冊;增加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者,應另附存摺影本、對帳單或查詢單影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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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第 16 條規定:「外國有限合夥增加或減少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符合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一定數額者,應編製營運資金變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會計師查核簽證有限合夥登記出資額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